土地增值税包括在开发产品(商品房或土地)的成本中,因此可以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如果企业在按照规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提了土地增值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支付给国库,则应按应计基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会有一个问题,那就是税前不扣除任何法律费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不能及时获得该费用和费用的有效证据。金额应入账;但结算时,应当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据。因此,是否可以在计税前将应计土地增值税抵扣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已经按照规定计提了土地增值税,在结算和缴纳之前(次年的5月31日)如果您向国库付款并获得付款清单,则可以在税前扣除它;二是企业已按规定计提了土地增值税,但尚未在清算和缴纳(次年5月31日)之前将其清缴国库。如果您尚未获得付款说明,则可以在企业提前缴纳所得税时将其扣除,但是在结清付款时应补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减轻资金压力)。
以上前提是企业根据规定应计的土地增值税。如果企业不按照税法规定收取应计的土地增值税,即使将其缴入国库并取得付款表,也不会满足企业的要求。所得税的应计原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