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财政资金,行政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
1.企业取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属于当年企业的总收入,但属于国有投资的,需要在使用后返还本金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农业免税企业收到的退税应在计算公司所得税的支付时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
这个问题中提到的“退还存入银行的退还税款”不是很清楚。退还的款项是过去支付的税款,企业享受特殊政策。国家将原先缴纳的税款退还给企业。
对于前一种情况,只要输入与纳税相反,红色税将用于抵消原始税
借:银行存款
借:税费(红色字母)
对于后一种情况,该企业被视为政府补贴
贷款: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
企业所得税返还的主要前提是企业所得税已全额缴纳,并取得了税务部门签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书》。公司所得税的返还采取先收再返的形式。到目前为止,主要有以下几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
1.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外资企业所得税退税;
2.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退还;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返还;
4.为吸引外资而退还的公司所得税;
5.为鼓励特殊产业等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退税。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6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以下各项:
(1)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以金融机构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基础计算的利息支出金额中的部分可以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应从应纳税工资中扣除。应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直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工会费用,雇员福利费和雇员教育费用应分别扣除应税工资总额的2%,14%和2.5%。
(4)对于纳税人的公共福利和救济捐款,应扣除年度应纳税收入的3%以内的部分。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其他项目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予以扣除。
第7条
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以下各项不可扣除:
(1)资本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
(3)对非法经营和没收财产的罚款;
(4)滞纳金,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
(5)自然灾害或事故中应予赔偿的部分;
(6)超出国家允许扣除额的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和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
(七)各种赞助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