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借贷及还款利息扣除:
1.营业税
神地税发[2000] 143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借款资金将分配给集团的主管部门或核心单位(以下简称“集团”)。作为统一借款人)对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照支付给下属单位的融资贷款利率归还财务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所得税法》第10条第8款规定:与所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1)可以根据已转移房地产项目计算并分配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并提供财务证明的,可以扣除,但最高金额不能超过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商业银行。
(2)如果无法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来计算利息支付或无法提供财务证据,则房地产开发成本应为“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 10计算扣除额,以%为单位。
所谓统一借贷还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关联公司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也就是说,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下统称“统一借款人”)从金融机构借款后,将借款资金分配给下级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会计单位),根据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下级单位将向金融机构返还利息。
统一还贷,不仅降低了企业融资难度,降低了担保风险,还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折扣
根据财税字[2000] 7号和国税发[2002] 13号的规定,在统一放贷和统一还款模式下,企业集团或下属金融公司的核心企业应符合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付给下级单位返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借款。来自金融机构的资金,可与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共享借款人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书的,可以在使用该贷款的企业之间分配利息支出,并可以扣除该企业使用该贷款分配的合理利息。
(1)房地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字[2009] 31号。如果企业集团或其成员公司使用金融机构的贷款分配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则借款人可以出具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证明书,并可以合理地在使用贷款的企业之间分配利息费用。企业分配的合理利息可以扣除税前。(2)除房地产企业外,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各地也不一致。继地水发〔2009〕52号: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公司)对下属企业实行严密管理,总公司如果贷款是从银行统一借贷,然后分配给下属企业单独使用的,则总行可以根据已使用的银行贷款额确认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扣除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数额是否正确,合理,应当由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发给适当的证明材料。Liaodi Shuifa [2010] No. 3:企业集团或其成员公司以统一的方式向金融机构借款,并共享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的使用权,他们可以出具证明文件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他们是合理的分配利息费用的,借款企业分配的合理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减。金地税务企业办[2010] 5号: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借款企业的利息支出,以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准暂时扣减。 。对于实行统一贷款和还款方式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签订资本使用协议。子公司根据协议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部分和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可以抵扣。简而言之,是否可以在征税前扣除资金利息,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