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行税收调整,滞纳金包括在营业外支出中,但不允许扣除所得税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明确规定,可抵扣税款扣除费是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第三项。
因此,在需要纳税和进行税收调整之前,不能扣除滞纳金
必须加税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补充所得税也应反映在应纳税额中,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分项应记入
1,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后期付款支出
贷款:银行存款
2,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3,
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滞纳金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即支付相应的所得税额。
例如,企业的会计利润为100,000元,其中滞纳金减少了10,000元,并且没有其他调整。那么企业的应税收入为:
10 +1 = 110,000元
假设税率为25%,则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实际上是为调整滞纳金而支付的额外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