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口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本条例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修理和分销服务以及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为增值税纳税人。此规定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这些规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本规定付款。营业税。
因此,进口货物要缴纳关税,这些关税是由海关征收或征收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可能的消费税。以上三类税称为“进口环节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格应当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交易价格运输,在进口之前运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输入地点。并在基本审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费用和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格是指卖方为在中华民国境内进口货物而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并已根据本条例第19条和第20条进行了调整。后续价格的总金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格和间接支付的价格。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应从价,按数量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算公式为:应税金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计算税额的公式为:应税金额=商品数量×单位税额
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殊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计算公式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以构成价格为应税价格为基础,征税时不得扣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