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必须在次年的1-1至5-31之前完成。今年的2016年和解也不例外。实际上,地方税收需要纳税人提前完成,请在具体截止日期前咨询主管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结算表的结算截止日期是从年底开始的五个月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一个
企业应在本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付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一个
企业应在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一个
企业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规定附上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
第7条纳税人(包括合并和合并纳税人的纳税人和成员公司)申请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信息:
(1)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时间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时间表),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机构是各种类型的收支,余额,资产和负债,人员和工资,以及应由财务部门的年度会计最终报告报告的其他内容)
(3)备案相关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使用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附上报纸质量的纳税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经批准执行合并或合并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部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款企业),应在清算和缴纳期限之内。
将每个成员企业的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本办法第7条规定的相关信息以及每个成员企业的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给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汇款公司及其成员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结算。
汇款企业应按照结算和结算的时限要求,规定每个会员企业向汇款企业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的时限。会员企业向汇款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必须经会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第十六条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和结清款项,并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的,应当按照《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个纳税年度的结算和清算作出统一的安排和组织安排。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协调配合,做好清算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开始结算和清算之前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开展各种形式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税收调整政策;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结算和结算工作完成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和检查。税收评估的目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