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增值税试行政策规定》
1.以下各项免征增值税
(十二)在寺庙,宫殿,清真寺和教堂举行的文化和宗教活动门票的收入。
《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总收入中,某些收入项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政策,特别是: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建立和收取的政府资金,资金,额外收入等,并包括在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的特别账户管理中;
(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另行制定计划的城市)批准的行政收费,包括在财务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的特别账户管理中;
(4)未提交财政部批准的用于管理的特别财务帐户的预算外资金;
(5)公共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用于业务发展的特殊补贴收入;
(6)公共机构从其独立会计业务部门的税后利润中获得的收入;
(7)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组织依照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9)各行各业的捐赠收入。
因此,修道院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