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分别占60%和40%。营业税和各种附加费均归地方政府所有。
1.在企业缴纳的税款中,地方政府根据税法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税款。分配给地方财政的部分也是地方保留部分。如果分配给县级,则是县级保留的税款。
2.国家税主要支付给中央政府,只要一小部分留给地方财政即可。
地方税的税款根据税种的不同和比例的不同而分配到各个级别。公司所得税,营业税等,将上缴中央,按不同比例分配给省市级财政,印花税等全部分配给市级财政。在制定税收计划和税收存储时,已按照预定比例自动计算并存储了税收。
但是,国家税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而有所不同,保留率在不同地区也有所不同。个别欠发达地区的国家税收甚至可能全部留给地方财政。
1.增值税。增值税由中央共享75%,在本地共享25%。2.资源税。资源税根据资源的不同类型进行划分,部分资源税用作地方收入,海上石油资源税用作中心收入。3.证券交易税(未征收):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证券交易税的50%。4.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属于中央政府,其余属于地方政府(深圳和上海)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部和保险公司集中在北京,以支付中央政府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属于地方政府。 7.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比例。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离岸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外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它们继续被用作中央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配。(2)股份比例。2002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了50%的所得税收入;从2003年开始,所得税收入的60%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占40%。(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以100%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