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并不矛盾。被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前向投资者分配股利时,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息与税后利润一起分配,且企业所得税率与投资企业相同,则投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应按税率之差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前的税收政策中没有“股息税”,因此不可能谈论股息税和公司所得税之间的异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第(3)款规定: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利和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相关联的股利,是免税收入。
但是,应注意,前者不是免税收入。免税股权投资收益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而前者显然是支付给外国非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之间许可投资收益的免税政策不适用。
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下方法计算其应税收入: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全额为应税收入。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应税收入应按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收入是免税收入:
①免除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②如果居民企业为合资格居民企业,则由于股权投资而获得的股息和股利也可免税。
③非居民公司从居民公司获得的用于股本投资的股息和股息,并实际上与非居民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机构或场所有联系。
④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所得税后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通过权益投资,通过股本投资分配的股利状投资收益。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外,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按照规定减少为税前收入,并合并为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企业的所有货币和非货币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者企业支付的与其自身业务无关的任何支出)被认为是全部投资企业支付给投资者企业的支出金额。
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数量的货币接收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将非货币资产分配给投资者,应将其视为以公允价值出售相关非货币资产,并将其视为处理所得税时分配的两个经济业务。
(3)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对企业会计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的实际会计分配都将根据会计进行(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换资本时),投资者的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股票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