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收取多年的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并按年分期支付企业所得税,未确认的特许权使用费与预先收到的帐户相关联,并且不支付企业所得税。
没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所得,在扣除必要的支出后,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应当按年度计算。表。纳税人一年内从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取得收入的,应当在取得各项收入后的十五日内预缴。付款应在年底后的三个月内结清。因此,当只需要提前支付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时,年底后仍需要结清。
1. 2008年应交所得税=(100 + 14 + 6 + 5)* 25%= 3.125亿
2008年,A国营业收入的所得税扣除限额为31.25 *(14 + 6)/(100 + 14 + 6 + 5)= 50,000元,随后的6-5 = 110,000元年份;
2008年,A国的优惠所得税扣除上限= 31.25 * 5 /(100 + 14 + 6 + 5)= 125万元,
2008年的实际应纳税额= 31.25-5-1 = 2525万
2.来自A国的税前收入= 16 /(1-20%)= 20万元
2009应付所得税=(80 + 20)* 25%= 250,000元
在2009年,A国的优惠所得税减免限额为25 * 20 /(80 + 20)= 50,000元,
2009年的实际应交税费= 25-5 = 20万元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组织和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场所,包括:
(1)管理组织,业务组织和办公室组织;
(2)提取自然资源的工厂,农场和地方;
(3)提供劳工服务的地方;
(4)从事建筑,安装,组装,维修,勘探和其他工程业务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托商务代理人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经常代表其签订合同,存储或交付货物等的受托单位或个人,则该商务代理人被视为事业单位。由中国的非居民企业设立,地点。
2.《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提到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承兑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1)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根据交易发生的地点确定;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3)财产转让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是根据不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的,动产转让收入是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所在地确定的产权转让的地点或地点,股权投资资产的转让收入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应根据分配收益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或负担或付款的地点确定,或根据负担或付款的个人的住所来确定。收入;
(6)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