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固定资产折旧按允许使用直线法。
企业应从使用固定资产的当月的下个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使用月份起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就无法更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应从停止使用固定资产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全额使用且仍在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暂时中止的固定资产折旧和管理费用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旧的和新的《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准则》都规定:“企业应为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除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单独使用)定价土地”。
因此,企业应在停产期间继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计折旧费用属于口径,该标准未给出更详细的规定,通常应根据停产原因确定。如果关闭和维护是一个过程并且是季节性的正常关闭,则可以继续将其包含在“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中。
企业所得税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2007年第63号)第11条第1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额。
根据上述规定,应在税收处理中区分固定资产的类型:
首先,房屋和建筑物。
对于已达到可用状态的房屋,无论房屋是否在使用中,都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期限计提折旧,以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种是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目前尚无“未使用”的明确定义。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关机分为正常关机和异常关机。由于问题中提到的生产和维护暂停,通常将其视为企业生产和运营中的必要步骤。停机期间机械设备提供的折旧可以扣除税款。
但是,建议企业就正常停工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