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点燃了这个问题吗?
我在书中什么都没有看到。
严格说来,税后利润是指企业按年度所得税结算后剩余的利润部分。因为毕竟预付款不是清算,而是不确定的数目。税后利润的分配将仅在年度结算和付款之后进行。这是公司在结算和缴纳所得税后分配利润的主要原因。
1.他们俩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所谓的非重复纳税是指您的公司不再重复纳税,并且已经缴纳了公司所得税。这是税后利润。
3.如果分配给个人,则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和股息所得税税率为20%。
4.关键是非重复征税是相对相同的主题。您的公司(个人)是中国税法中的两个纳税人。当然,没有双重征税。。
5.无论如何,方法都是挂起公司帐户。。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直接将企业的利润再投资到企业中,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开始其他外商投资作为资本投资对于营业期不少于5年的企业,经投资者的申请并征得税务机关的批准,该税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的40%将予以退还。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进行再投资以接待,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外国投资者直接将海南经济特区企业的利润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发展企业可以全额退还部分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在5年内撤回再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税款。我想问一下:
答案:关于将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用于外国投资的税收处理方式有很多问题,答案如下:
(1)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撤资前直接利用从企业获利来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撤资后直接投资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经营者将利润从国外汇出,存入外国银行,或将其用作营运资金周转额,然后用于在中国投资合资企业,根据再投资退税规定。
首先,国税发[2001] 086号规定,由于对关联公司的交易进行税务审计,外商投资企业将增加税后利润。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使用这部分利润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其次,国税发[2002] 090号规定:直接用于投资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直接用于再投资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金额构成对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新企业资本,或直接用于再投资以增加现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以购买其他投资者在现有企业中的股权,并且在不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和运营资本的情况下,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决议,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或者储备金)转换为再投资,并相应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对于增加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再投资部分,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第三,国税发[1997] 071号规定,外国投资者将向企业购买利润(股利)以购买公司的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公司的股票,而税法没有申请再投资税有优惠规定。
第四,国税发〔1993〕009号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清算收入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再投资退税的对象是什么?退税对象仅针对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不包括中国企业。根据国税发[2002] 090号,国税函发[1995] 154号,财税字[1994] 083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持有100%的股份,专门从事投资业务。,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股息)可以直接在中国再投资,这可以视为外国投资者,并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专门从事投资业务和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业务的企业。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业务仅限于营业执照的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辅助专业服务,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财务和技术支持等。隶属于该集团的公司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内部和外部的研发,咨询,培训和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