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强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2.法律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获得青年苗木补偿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户所获得的青苗补偿费为:村镇企业属于农作物工业的收入范围。,也是一种经济损失补偿收入,因此,对所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地过程中征地单位向土地承包人支付的补偿费税款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获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税收减免或处置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政策迁移和处置收入”为“本通知中所指由于政府政策原因,例如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迁)或处置相关资产,并从政府中转移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从市场上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由于该土地尚未开发用于房地产,也没有发生资产搬迁或拆迁,因此,获得的补偿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搬迁的企业所得税清算问题的通知》的免税规定。或处置收入”。
征地补偿费不征税。政府获得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并且不对“财产转让文件”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如果企业没有更换或改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则将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进行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涉及的企业土地征用,营业税和相关法律:
1.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项目评论(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No。 149),第8条第8款第2款规定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无需缴纳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追回土地使用权和纳税人房屋拆迁补偿预付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国家土地使用税总局第一号关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人的营业税问题的正式文件(国税函〔2008〕277号),内容涉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包括县及县以上(包括)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批准。
第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免除或处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归因于政府行为的政策转移。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搬迁,可能无法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为直接从政府财政和国土部门获取的收入。被拆迁企业直接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获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所述的政策安置收入。因政策转移,企业出售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可以按照《通知》的规定处理。被拆迁企业以实物方式获得补偿的,按照签订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益。
2.搬迁企业可以在政府搬迁公告和文件规定的搬迁期限之日后的次年获得政策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五年内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政策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后,应将因同一搬迁而再次获得的保单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从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限于以下五个项目:在搬迁之前购买或建造具有相同或类似用途的性质或新的固定资产支出,购买土地使用权利支出,其他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技术改造和人员安置方面的支出。除此以外的其他费用均不得从中扣除。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固定资产搬迁或其他搬迁造成的损失或职工安置的其他支出,不予重复计算。
4.搬迁企业应从政策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的第一份年度纳税申报单中报告政府的搬迁文件和公告。政策搬迁补偿和实物补偿计划的总收入,政策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固定资产的置换或改良,土地使用权的购买,技术改造,其他固定资产的购买,移民计划或项目报告等。,向负责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5.在五年期限届满之年,企业应置换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购买其他固定资产,完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实际支出计划。 ,项目文件等。,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