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从损失年度后五年的税前利润中弥补当年的损失。对于尚未弥补的损失,不允许从第六年开始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企业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以下简称“权益”),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当年企业损失的会计年度中,予以抵扣。确定的损失发生。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被投资企业从清算企业中分配的剩余资产等于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一部分。清算企业,应确认为股息收入;扣除上述股利收入后的剩余资产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
如果损失不超过五年,则在报告该月时必须输入,该季度的利润将被先前的损失所抵消
如果化妆时间超过5年,请不要担心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抵扣额和前几年的亏损额允许弥补的,应纳税收入金额。
第18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新法律,投资收益免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项第3项免税规定: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已获得与该机构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第83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它不包括在不到12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