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它就是这样扣紧的,它没有改变。
1.年度会计利润= 3,000 + 50-2,800-35 = 215(万元)
2.税项调整项目:
(1)慈善捐款的扣除上限= 215×12%= 25.8(万元),因为超过10万元,可以根据事实扣除部分慈善捐款;
(2)直接捐赠不可抵扣,增加税收50,000元;
(四)非广告赞助支出20万元,增加税收20万元;
3.应税收入= 215 + 5 + 20 = 240(万元)
4.应交所得税= 240×25%= 60(万元)
它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加上捐赠本身支出总和的12%。有必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调整会计利润总额。根据税金确认标准进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加上捐赠支出本身将用作税前可以支付的捐赠基础。
利润需要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坏账准备等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不能在税前支付,需要增加,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只能通过将会计利润加计入坏账准备金额的方式获得。现时阶段。
例如,如果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需要从会计利润中扣除利息收入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将上述应税收入添加到捐赠本身中,并将两者之和作为基数,乘以12%,这是税前可以捐赠的最大金额。如果未超过,则所有捐赠都可以视为可以在税前支付的项目,也就是说,捐赠无需用作应税收入的任何调整。但是,如果超出,则超出部分将要求增加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