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允许扣除行政罚款和税收滞纳金
是。
(1)货物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IX)其他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公司的并购。公司所得税的(1)至(8)收入中指定的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公司的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应在坏账损失后予以收回应收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原因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说明:“纳税调整项目清单”中填写了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的说明。第19行:第1列“帐户金额”填写了纳税人在当期损益中没收的财产的罚款,罚款和损失的会计计算,不包括根据经济合同规定的纳税人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用。
3.根据上述文件,企业应对罚款产生的业务和罚款进行详细的判断,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政罚款,主要基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大的合法性和强制性,例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此类罚款不可抵扣,需要在公司所得税之前增加。
4.另一种是主要基于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的经营罚款,以惩罚公司业务活动中的违约行为,例如违约金,银行罚息和诉讼费。这样的罚款是可扣除的,不需要在公司所得税之前增加。
5.也就是说,该合同的违约金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可以扣除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应扣除违约金,但从不可扣除部分中,可以对清算后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被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12条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的过高价格,包括向购买者收取的过高价格,补贴,资金,筹款费用,利润回报,激励费,违约赔偿金。
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补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包装费,包装材料租金,储备金,优质费,运输和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过价费用。但是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表消费品收取并缴纳的消费税,受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的影响。
(2)替代运输成本,同时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运输部门的运输成本发票已开具给买方;
2.纳税人将发票转发给购买者。
(3)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同时代表政府收取的政府费用或行政费用:
1.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资金,以及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管理费;
2.收款时,应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务票据;
3.收到的全部款项将上缴财务。
(4)在作为代理销售商品时向购买者收取的保险费,以及购买者向购买者支付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第13条如果混合销售行为根据本规则第5条的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则其销售应为商品销售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成交额的总和。
第14条使用销售税和销项税的组合定价方法销售商品或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销售: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第15条如果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结算销售,则可以从销售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值选择销售的人民币转换率。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使用哪种兑换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16条如果纳税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实施细则》第7条所述,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或由于销售本《细则》第4条所列商品的行为而没有任何销售,则销售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量:
(1)由纳税人最近一段时间的同类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由最近一段时间其他纳税人类似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决定。
(3)由组合的应税价格决定。应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的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保证金)
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应在应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中加到应税价格中。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出售自产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和出售外包商品的实际购买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比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