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怎么享受企业所得税-退役军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提问时间:2020-05-0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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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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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退役军人网2017年退役军人创业税收的优惠政策?

从个人角度来说,每年的税收减免为8000,其次是增值税减免,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个人税,公司退休士兵占总人数的60%以上,并且免征增值税3年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军人的个体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退役军人安置的有效途径。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鼓励城镇退休军人自谋职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

(1)在2001年,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自谋职业退休士兵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年。具体规定为: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自雇退休士兵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分别为:伴随营业税他们被一起豁免。自雇退休士兵在3年内可免除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得的商业收入和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2)由于上述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03年底,因此该政策在到期后将不再执行,这不利于将来城市退役士兵的安置和社会稳定。为了继续支持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并建立稳定的长期机制,2003年12月,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安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工商部总局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雇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城镇退役士兵自雇职业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加强。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经营企业的,三年内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对于企业运营,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可在3年内免税。

具体规定为:

(1)为安置自雇城市退休军人而新设立的服务型企业(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广告,桑拿,按摩除外) ,(网吧,氧气吧)本年度新安置的个体户城镇退休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民政部门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超过1年。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将对其免征营业税并减免三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新安置的个体户城镇退休人员不到职工总数的30%。与他们签订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时,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进行审查。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率是自雇企业在城镇职工总人数中所占比例的倍数,即自雇的城市退休士兵的比例可减少2%企业所得税的百分比。

(2)新建的商业和贸易企业,用于安置自雇的城市退休士兵(从事批发,批发和零售活动的士兵以及其他非零售企业除外)。新安置的自雇城市退休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税务机关免予城市维护和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三年内的公司所得税。上述企业新安置的个体户城镇退休人员不到职工总数的30%。与他们签订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时,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进行审查。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率是自雇企业在城镇职工总人数中所占比例的倍数,即自雇的城市退休士兵的比例可减少2%企业所得税的百分比。

(3)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城市个体经营者(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除外),自收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4)对于从事贫瘠的山丘,贫瘠的土地,贫瘠的海滩和贫瘠的土地开发的自雇城市退休士兵,应从收入之年起三年内免除农业税。从事养殖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殖业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机化,排灌,植物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的人员,以及禽,畜,水生动物繁育和疾病预防业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免税。

注意: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将更改为增值税。

退伍军人开办公司在税务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9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单独计画,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更好地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在城市中”(国办发[2004] 10号),现将有关城市退役士兵自雇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对于新成立的安置自雇城镇退役士兵的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和氧气棒)(外部)新上岗的城镇个体退休人员,其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他们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实。并经税务机关审查,并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新安置的城镇退休职工人数少于职工总数的30%,但已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民政部门县级以上的县级政府将决定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减税额度可在3年内计算出来。按比例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员率=(当年企业自雇的城市退休新兵人数÷企业从业人数×100%)×2。(二)对于新设立的城镇个体经营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其新增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超过一年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决定,税务主管部门将在三年内审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新安置的城镇退休职工人数少于职工总数的30%,但已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民政部门县级以上的县级政府将决定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减税额度可在3年内计算出来。按比例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员率=(企业当年新录用的个体经营城市退休军人数÷企业从业人数×100%)×2。新建的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的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雇城镇退休士兵并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可。级别,并由税务机关审查。个体经营的城市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固定减免税2000元。如果当年的扣减额不够,可以将其结转到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限不能超过两年。第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个体经营城市退休人员的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的公告》(国办发[2004] ] 10号)如果您从事自营职业(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和氧气吧除外),则自获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二,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滩开发的,从收入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3.从事种植和养殖的个人,应按照国家关于种植和养殖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四)从事农业机械化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禽,畜,水生动物繁育和疾病预防等业务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法规。(四)本《通知》中的“新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城市退休人员自雇优惠政策的意见。发行后》(国办发[2004] 10号)新建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组,扩建,搬迁,生产转移,吸收新成员,变更领导或从属关系,变更企业名称,不得视为新设立的企业。术语“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建立商品生产场所和柜台,该场所不生产产品,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本《通知》所称的个体经营城市退役士兵,是指城市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点民政部门签署。《退役士兵自营职业协议》,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营职业证书),士官和义务兵。该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税款已退还。六,本通知发布后,现行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符合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同时采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原有优惠政策,则可以选择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 7.个体经营的城市退役士兵享受有关待遇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