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应实行源头预扣,付款方应按10%的税率预扣和预扣税款。(但请注意: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免征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及以后的新利润外国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它取决于投资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中国与该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双边协议以及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份额。这是因为许多双边协议都对股息的收取率提供了进一步的优惠规定。例如,如果投资者在香港,则税率为5%。
3.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国税发[2009] 3号,国税函[2008] 112号和积函函[2008] 35号。
1.借款: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项目)
贷款: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或应付帐款)
2.借款:应付
贷款:应纳税
关于公司海外所得税:
1.概念
根据中国的规定,居民企业应缴纳海外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则不缴纳海外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组织在中国境内。它包括以下类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2.计算步骤
第一步:首先计算国内外应纳税额=国内外应纳税所得额×25%(注:高科技企业的税率为15%)
第2步:计算限额(可以理解为要在中国支付的外国收入的金额),限额=税前外国收入×25%收入,即税后收入÷(1-海外税率)]。
第三步:比较海外支付的税额与限额。如果海外税额大于限额,则无需补税。
例如,海外上缴的税款是50,000元,最高限额是40,000元。没有退税,也没有退税。境外纳税额为5万元,限额为6万元,必须纳税1万元。
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摘要=第一步计算的税额+税金补充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作为纳税人。营业税,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条例》第1条规定的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国内”):(1)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在该国出售不动产。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的,其境内代理为代扣代缴;如果在中国没有代理,则受让方或购买方为预扣代理。(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单位应根据提供的劳务服务预扣并缴纳营业税。
第38条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获得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预扣代理人。
因此,如果外国公司为国外的国内公司提供劳务,并且国内公司支付海外公司的劳务佣金,则该外国公司属于所提供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或地方在《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中,对于在海外发生但实际上与营业场所和营业场所相关的收入,外国企业有义务积极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以机构或营业地点为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服务费的国内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人。如果该海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但在该领土内未建立任何机构或地方,或者该机构或地方虽然已成立但所获得的收入与该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建立的机构或地点,然后上述外国企业从国外提供劳务所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范围之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