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2号法令):
第67条允许扣除根据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对于转让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有关法律规定或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允许在整体转移或清算期间扣除外包商誉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
对于无形资产的投资或转让,如果有关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按照规定或商定的使用寿命进行摊销。
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可以扣除外包商誉的支出。
答:1.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另有规定,““创建或外包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因此,即使财务会计摊销了该值,也不得在税前扣除税额计算过程中的摊销额。
2.新的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尽管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不得从摊销费用中扣除“自制商誉”,但这是基于第六第十七条:“整个企业转移或者清算时,可以扣除外包采购的商誉”。外包商誉仅在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3.在新会计准则下,商誉不再属于无形资产类别。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税法仍将外包商誉视为无形资产。管理。
因此,由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应在每年末根据会计处理中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减值测试。
但是,在税法中,不考虑商誉的减值。当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资产价值仍应按历史成本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