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该领土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中国。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
获得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只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受企业所得税法的约束,现在它们不再归类为内资或外商投资企业,而是居民和非居民企业。
这需要根据国家/地区的法律确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来启动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变更或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可以给予再投资退税。在2007年底之前,将不会有退税用于再投资2007年的预分配利润。
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认为,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因素,而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更为重要。国际经验表明,中国政局稳定,经济形势发达,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商业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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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尚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法规定中的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其境内设立的组织或者场所与下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独立企业不时收取或支付价格和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格或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1)企业的利息支出。向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对类似贷款的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向关联方付款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比例,并按照税法及其执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计算,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在当期及以后年度不予扣除。
除了符合本通知第2条的规定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应为:5:1:1:(1)对于金融公司,债务投资与关联方的关联股权投资为:(1)B)2:1为其他企业。
2.企业能否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并证明有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支付给国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别计算;如果没有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别计算,则所有其他有关规定应与本通知第1条一致。企业比例计算扣除税前允许的利息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所指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准备金收入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权投资股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请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