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需要预交企业所得税吗-外管证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提问时间:2020-05-05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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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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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核销在当地怎么交企业所得税

在提供劳务的地点,应按照营业收入额的二千倍的预提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外管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请看下面。

我也从事建筑行业,我们公司开业时没有预先付款。

我个人认为这就是管理员的想法。

因为您已经签发了外国管理证明,所以您需要在现场支付0.2%的费用,然后当您返回本地时,可以在缴纳企业税时弥补企业税中的差额。每季度一次。他要求您提前付款,大概是因为您担心您已签发了外部管理证书,并且不会向其他地方报告。这样,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逃税行为。

但是,我不知道您的政策如何,反正我没有。

另一方面,如果您是真实的人,则无需先付款,

2017年—2018年外管证企业如何缴税

颁发外国管理证明后如何纳税?

一般来说,颁发外部管理证书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部分营业税会退还给组织所在地以纳税,而不是在该地点征税操作在营业地点付款。例如,在建筑和安装业务中,纳税地点是进行建筑劳务的地方,营业税必须支付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营地改革后,如何为场外建设预付2%的增值税?

预付税款=(所有价格和加价费-分包付款)÷(1 + 11%)×2%

在项目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预先支付增值税和所得税。然后,总公司将上述税款申报为总公司所在地的国税。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总公司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总部规模较小,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缴税时,您需要携带预付税单,与发行人签署的原始施工合同,与分包商签署的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副本,以及从发票获得的发票的原件和副本。分包商。还有我的身份证。

每个人都知道,与“高级”相关的任何事情绝对都不容易赢得,因此,如果您想获得中级会计证书,则必须知道如何抓住机遇并做好应对挑战的准备!以上是会计学校。颁发外国管理证明后,我已汇总了如何纳税的所有内容。

建筑工程企业没有外管证,企业所得税要在工程所在地全额缴纳吗,还是预交0.2%

没有外国管理证明,企业所得税必须在劳务所在地全额支付,而不是提前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跨地区(指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区域性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由建筑企业下属的第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门,下同)不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应当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公司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IV。建筑企业总部应当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按照以下方式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在本地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公司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又有跨地区第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由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按照国税[2008] 28号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颁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7.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清算时,应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直接支配的当地预付款的纳税证明。管理。

8.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中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企业收益的收集和管理方法税收由计划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管辖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