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税。
要预扣所得税,税率为20%
付款给该地区免税,
1.向海外股东分配税后利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4项所指的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的投资来自股权投资党的收入。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向居民企业缴纳或者应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收入的,应当从应纳或应纳的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
2.不属于营业税的类别,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中获取利润的优惠政策企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的通知第1条,关于外国投资者直接免征直接投资的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问题分配利润(财税[2017] 88号):“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将实行递延所得税政策,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此政策自2017年1月起生效从1号开始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63号法令):“第19条非居民企业获得对于收入,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来自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全部收入的收入为应税收入; ...“
IV。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103条规定了非居民企业与如果从源头代扣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所指的全部收入,是指非居民企业向付款人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
因此,请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是否为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以及中国居民企业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润,是否直接投资于鼓励性投资项目。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并将上述文件用于企业所得税处理。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剩余公积金用于资本转换。尽管仅改变了股东权益的结构,但税收仍需要处理为两项业务,即利润分配和增资。确定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属于利润分配
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为资本时,按照持股比例将盈余公积转入“实收资本”账户下的所有者投资账户,增加了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 。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盈余公积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通过注册资本增加分配的利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剩余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是指公司将盈余公积分配给股利和股利的股东,股东将增加股本与收到的股利和股利。 ”
因此,公司将使用税后利润中的盈余公积进行资本转换,股东需要考虑利润分配并确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即可转换为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由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形成的资本公司。如果产品转换为股本,则该产品将不被视为投资者企业的股息或股息收入,并且该投资者企业不得增加长期投资的税基。 ”
根据此规定,由公司的股本(投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转换为股本,并且投资企业将不被视为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付款和预扣问题。
3.判断盈余公积是否转换为资本,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股东有资格免征公司所得税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储备用于增加资本,并且居民公司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通过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十二个月而获得的投资收益。
2.非居民公司的股东需要根据利润期限来确定是否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1)2007年前实现的盈余公积用于增加资本
根据财税[2008] 1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在以后年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的增加额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盈余,非居民公司股东可以免征公司所得税。
(2)2008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用于增加资本
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获得与机构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来自居民公司性投资收入是免税收入。
实际联系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非居民企业,该企业拥有所收购的股权和债务以及所收购,管理和控制的财产。
税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然已设立机构或地方但获得的收入与实际没有任何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他们建立的机构或地方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非居民公司股东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署的税率或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低于10%,则可以申请享受关于优惠税率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