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职工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不能享受将所得减少50%的优惠政策,但其所得可以减少20%所得税。
例如,如果利润总额为10,000元,则应计入所得税条目。借款:所得税2000
贷款:应纳税企业所得税2000
则净利润为8000。累积时,只需使用总利润* 20%
缴纳所得税时,借:2000年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