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犯了一个错误并投资了无形资产,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按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记录
如果您的土地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请注意,这是账面价值,而不是原始价值),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只能是1000w,而不是估计的4000w
借款:长期股权投资
累计摊销
贷款:无形资产
4000w是被投资方帐户的价值,合并报表时以1000w与4000w之间的差额作为商誉确认计量
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 41号文第1条:个人投资于非货币资产,个人转移非货币资产与投资同时发生。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投资于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应当在评估后以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移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扣除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纳税人一次付清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合理确定分期付款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所得税应在五个日历年(含)内分期缴纳。从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
根据上述规定,无形资产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根据评估价值减去成本税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的。如果难以一次付款,则可以在5年内向主管税务局申请付款。
值得注意的是,营地改革后,无形资产的外国投资应被视为销售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一般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另外,还预扣个人所得税。
1.个人投资有形资产
(1)营业税问题:根据上述国税发[1993] 149号文件第8条的有关规定,投资有形资产股份的个人也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文件,因此个人会受到无形资产的对待股票投资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增值的批复》(国税发〔2005〕19号)。 -4-13)“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特点和现状,个人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和对企业的投资,对增值收入进行评估所得的收益,在投资企业股权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清算股权时如果有收入,则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的原始价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投资具有无形资产的股票时,不征收个人估值中的个人增值部分。但是,在转让股权时,财产的原始价值作为转让收入的扣除值只能基于评估前的价值,而不能基于增值评估的价值。实际上,这意味着将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到转移再征收之前。
2.公司投资具有无形资产的股票
(1)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项目评论》(试行稿)的第八条(国税发〔1993〕149号,1993-12)。 -27)第8条“无形资产投资股票,参与接受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具有各种无形资产的股份的行为不是转让行为,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即不征税。营业税。但是,投资者通过投资无形资产取得的股权转让,仍应当按照无形资产转让的税项征税。所谓“股份投资”,是指无形资产所有人在投资无形资产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如果按照一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百分比扣除转让费用或取得固定收益,并且不承担投资风险,则该投资份额不是投资份额,而是无形资产的转让。转让“无形资产”税项应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 118号文第3条规定:将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将其分解为对与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有关的公允价值销售,应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照规定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当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如无形资产)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则认为转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一部分视为转移损失,扣除所得税前。因此,公司在境外投资时对无形资产进行增值或增值评估时,应计算增值部分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前的税收法规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即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转让所得,应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 。但是,是否对无形资产投资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法规不同。
1.公司投资具有无形资产的股票
关于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项规定》(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1993-12-27)第8条。具有无形资产的股份并参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投资各种无形资产的行为不是转让行为,也不属于营业税范围,即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投资者通过投资无形资产取得的股权转让,仍应当按照无形资产转让的税项征税。所谓“股份投资”,是指无形资产所有人在投资无形资产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如果按照一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百分比扣除转让费用或取得固定收益,并且不承担投资风险,则该投资份额不是投资份额,而是无形资产的转让。转让“无形资产”税项应征收营业税。
关于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经营活动时,应当分解为公允价值。与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有关的有价销售,应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照规定确认转让资产的收入或损失,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当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如无形资产)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则认为转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一部分视为转移损失,扣除所得税前。因此,公司在境外投资时对无形资产进行增值或增值评估时,应计算增值部分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评估和投资过程中的会计处理问题,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以非货币交易交换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的应纳税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①评估价值>当账面价值时
借款:长期投资权益投资(所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金)
贷款: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递延税(评估的账面价值)×税率
②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款:长期投资权益投资(资产账面价值的投资)
(2)如果企业实施旧会计系统
①评估增值时
借款:长期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投资)
递延税(公允价值帐面价值)×税率=税
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帐面价值税)
②评估损害时
借款:长期投资权益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投资)
营业外支出(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2.个人投资具有无形资产的股票
关于营业税。根据上述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投资有形资产股份的个人也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因此,投资无形资产股票的个人无需缴纳营业税。
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增值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2005-4-13)。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及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状,个人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投资于该企业后,从增值评估中获得的收入在投资企业股权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回,转让,清算时有收益的,应当遵守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的财产价值”是指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对无形资产投资的个人的评估增值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转让股权时,财产的原始价值作为转让收入的扣除值只能基于评估前的价值,而不能基于增值评估的价值。实际上,这意味着将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到转移再征收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