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非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否则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除了税法要求的额外扣除外,任何支出都必须确实是真实的;真实性原则通常要求所得税中不允许未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二,合法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付的可扣减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报告。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相关的企业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扣除限额(15个项目)
薪水
劳动保护支出
社会保障支出
常设机构费用
借款费用,汇兑损失
保险费(个人保险)
技术开发费
折旧及摊销
租金
储备
处置费
内部服务
广告赞助
扣除限额(7个项目)
慈善捐款,占利润的12%
员工福利费,工会基金和员工教育基金,分别占总工资的14%,2%和2.5%(可扩展期)
商务招待费,占收入的60%,但不超过收入的0.5%
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占销售收入的15%(延期扣除)
不扣减(8项)
股利
所得税
滞纳金
没收的损失
超出规定的捐赠支出
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无关的支出
1.税法独立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应与符合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实现收付系统的原则。该原则以权利是否属于当期,权利金额是否属于当期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确认计量标准,避免了容易支付,是否取得发票的问题。人为操作因素对确认时间和税前扣除额的影响。
第三,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企业可以扣除与获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税收入时。
第四,区分盈利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企业的支出与获利支出和资本支出区分开。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实施细则规定了税前扣除的支出应区分为盈利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区分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企业确认应在当年一次性扣除该支出,或根据受益期予以扣除。
五,有效证书的税前扣除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办法》(国税发〔2009〕114号),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未经合法有效地按照规定获取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