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21号),企业出口货物所收取的增值税退税额应抵销。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付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增值税。
类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按照财政部《消费税会计处理规定》(财税字[83] 83号)的规定处理。计算消费税时收到的消费税退款应抵销“应收账款”,而不应计入利润中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返还应抵销“商品销售成本”,而不应直接计入利润中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企业出口货物应享受增值税退税待遇。被相应的“进项税”抵消“或者,增值税已经缴纳,不会纳入利润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向型生产企业。我们按照“免税,退款和退款”方法处理出口退税。对于收到的出口退税,本公司财务人员将其记为“应收出口退税款”。注意“应纳税额”,但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将其包括在补贴收入中,并在检查期间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问一下我公司出口货物获得的出口退税如何处理退税。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应抵销企业收到的出口商品增值税退税款。对应的“进项税额”或支付增值税,不对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从您公司的出口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贵公司取得消费税返还后,按照规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返还将按照《消费税会计处理规定》执行。 “((93)会计第83号字),如果在计算消费税时处理了“应收账款”,则应将收到的消费税的退税款与“应收账款”相抵销,并且不应计入利润中以收取公司收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