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基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2.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指的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第9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需要提供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下列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同时: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究与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1.基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3.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国家需要大力支持的高科技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率不低于规定比率;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4.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将按20%的减免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税收入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小中微企业,收入减少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非居民公司不符合小,低利润公司的优惠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