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预缴税款和可弥补的损失可以在以后几年结转并抵销。将其填写在结算和付款表格中即可,可以在5年内完成。
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超额缴纳税款证明(缴款书),并说明退税原因等,并报税务局批准。具体细节还应特别询问您的主管有关税收的信息。
结算和付款后收到所得税退款时
1.首先收到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款:应收企业应交所得税
2.对所得税费用重新征税
借方: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贷项:所得税费用
3.多付的所得税费用计入净利润
借方:所得税费用
信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于公司所得税退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收到的实际退税款是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扣除因素,应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利润应直接用于资本准备金和盈余准备金等科目。两者的共同点是坚持收据和付款的实现系统,区别在于确定退税的性质。
这两种观点可能带有偏见或缺乏基本的理论支持。
因为,盈余公积是在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有其特定的会计处理规定。税后利润确定后跳过公司所得税的所得税返还,直接进入利润分配链接,或进入资本公积,显然不符合规定。
首先,公司所得税返还的收入不能确认为税后利润,也不能按照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法进行处理。有确定税后利润的严格程序。退税收入不是企业的直接生产经营成果,而是企业先前或当前生产经营成果的连续反映,一旦获得退税,就在企业的实际控制之下,这与税后利润有本质区别。至于企业目前的经营是否有利可图,应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所得税返还结合起来。
其次,公司所得税的所得税退还不能完全确认为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扣除因素。从制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和实际操作过程的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类型很多,手续也不同。受税收征管法规的限制,减免税的目的不同,实际的经营过程也不同,企业所得税最终使用的退税额也不相同,企业获得的实际经济利益也不相同。 ,并且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不能完全一致。
如果多缴税款是由于结算和付款计算不正确而多付的企业所得税:
1.如果过期和退货仓库的企业所得税金额较大,
借款: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涉及对2005年撤销的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盈余准备金-法定盈余准备金
贷款:盈余公积金-法律公益金
2.如果过期和返还的公司所得税数额很小,
贷款: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工资总额的8%。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扩展数据
如果超额缴税意味着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大于通过结算和付款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
由于这是小型企业的会计准则,因此退还的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抵消了所得税费用,根据未来适用法律,可以将其转换为当年的利润。建议根据原始条目执行相反的条目:
收到了退款(注意:不是税收优惠,而是和解和结算)借入:现金(或银行存款)贷款:应纳税收入税(如果是财务软件,建议将其纳入利润范围)和损失帐户,按正常交易方产生负数(即负借方)。如果您的所得税正确,那么此步骤就足够了。
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例如,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函》中,雇员福利的范围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税收问题时已明确规定。根据《关于税收的国家税收信函》中的文件处理;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则将遵循税法。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尚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法规定中的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税法,法规和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仅指定特定的扣除范围,但没有扣除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财务和会计规定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