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公司的开发项目满足上述条件,则应税毛利率通常不低于5%。根据国税发[2009] 31号文件的精神,在应税毛利率小于或等于5%的条件下,预计毛利将小于预付营业税额。附加费,这可能导致企业出售未加工产品的净税额调整。负数。即使这样,因为预售收入也符合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应照常将其包括在年度所得税结算中。
对于房地产企业预收税款的填写,应按照规定的预期利润率计算当年取得的预售总额。。根据允许扣除的商务娱乐和广告费用的税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预售进行分析和计算,并填写在附表3第40行的第四栏中。
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与上一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结算和结算表的政策依据不同。从2008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必须基于新的“新法颁布实施后,相继出台的“和”,以及有关法规和文件。2.结算和结算表的内容和格式与往年完全不同。由于新旧公司所得税法的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结算和结算表的内容和格式与往年大不相同。例如,2008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和最终结算增加了相关申报的内容。公司应在与关联方的业务交易中附加年度相关业务交易报告表格。此外,新法律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分别结算和支付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3.结算和付款期限已更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缴纳期限为次年4月30日之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缴纳期限为次年5月31日之前。从今年开始,截至5月31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纳税期限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
第39条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只要总税率不低于本通知的下限,就应确定其税率。本着“先从后继”的原则,2008年的所得税应按照国税发[2009] 31号的规定执行,而不是按照国税函[2008] 299号的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应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下列规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办法》第9条: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所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纳税额每季度(或每月)计算一次。毛利润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清应纳税费用,并计算前一次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润,并同时计算其实际毛利润与实际销售利润的差额。利润及其相应的估计毛利应计入当年企业结合其他项目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企业必须发布有关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与预期毛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扩展配置文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以自己的企业为主体与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作或合资的房地产项目,并且该项目尚未建立独立的法人公司;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如果开发合同或协议规定目标投资的所有各方(即合作,合资企业,下同)在企业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果项目是已经解决了应税费用,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成本与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规定项目利润分配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将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项目利润。同时,由于接受了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因此无法在成本中摊销或扣除相关的税前利息支出。
(2)投资者在项目中的营业利润应视为股息和税收待遇中的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