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国家向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授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受雇人员而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提供关键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32条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企业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企业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获得的所得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税率征税。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有效地限制了居民企业的逃税行为。一方面,法律使用“注册标准”或“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来确定企业的居民身份,扩大了纳税义务无限的纳税人的范围,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在海外注册但实际业务,在中国设有管理地点的国内外投资公司受到影响。这些企业的注册地点可考虑在国外避税。例如,中资企业在避税天堂注册,其海外收入过去几乎不需要纳税。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之后,中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其海外收入将在中国征税;另一方面,法律设立了专门的章节来规范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一般反避税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会影响那些采用这些方法避税的国内外居民企业,并且利用法律漏洞获取税收优惠的愿望可能会被打消。因此,将来可能会有一些人为的避税安排减少后,这些公司可以适当地调整其业务结构,因此新法律可能在实现税收中立目标方面非常有效。
最后,尽管《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居民企业的适用范围,但居民企业无需担心双重征税的风险,因为它们具有无限的纳税义务。这是因为新法律将直接和间接信用结合使用,以消除居民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从而扩大了可以征税的外国税收的范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确定企业居民身份方面具有以下优势:
第二,新法律结合使用“注册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来确定企业的居民身份。该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或者,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但在中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与原始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很大不同。
第三,新法律中的居民纳税企业不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众所周知,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存在三种形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外合作企业可能不具备法人资格。新法律废除了《企业所得税条例》中确定纳税人的“独立经济会计”标准,并确定了纳税人作为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的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税法中被视为法人的实体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权责发生制。自2008年以来已通过了新的所得税法,并将国内外所得税合并。
自2008年以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9章第9条谈到:
第9条企业的应税收入以应计制为基础计算。本期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收到或支付,均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该费用也不会被视为当期收支。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考以下参考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颁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以来,核心提醒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512号令,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51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8日在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月1日生效。 2008。
温家宝总理
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第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所称的所谓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立的独资或合伙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指的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创收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述的企业所得税法,包括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的实际管理组织,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和财产进行实质性,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组织。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机构和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包括:
(1)管理组织,商业组织,办公室组织;
(2)提取自然资源的工厂,农场和地方;
(3)提供劳工服务的地方;
(4)从事建筑,安装,组装,维修,勘探和其他工程业务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机构和场所。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托业务代理人在中国从事生产和业务活动,包括委托单位或个人经常代表其签署合同,存储或交付货物等,则该业务代理人即为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建立机构和地方。
第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提及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1)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根据交易发生的地点确定;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3)财产转让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是根据不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的,不动产转让收益是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所在地确定的产权转让的地点或地点,股权投资资产的转让收入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本投资的收益,如股息和股息,应根据收益分配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或负担或付款的地点确定,或根据负担或付款的个人的住所来确定。收入;
(6)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第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中的实际联系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非居民企业,以其为基础的股权和债务以及所有权,管理权和控制权购置财产等
第二章应税收入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5条:如果企业交换非货币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或劳工服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则应视为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与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相同。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预算管理中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行政费用,是指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的批准,社会公共管理的实施。和在其他组织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会从特定的对象收取费用,并将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政府资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特殊目的的金融资金。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3款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用于特殊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第3节扣除
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相关支出是指与所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述的成本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活动相符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支出应当区分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允许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管理和财务支出,但已计入相关费用的除外。成本。
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税收,是指企业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和附加,但企业所得税和允许的增值税扣除额除外。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所产生的损失,例如库存损失,损害,报废损失,财产损失。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和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成本,费用,税费和亏损除外。。
第三十四条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