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6条第9款所述的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以及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公司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应计入总收入,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该公司在2006年有一笔付款,由于对方的单位,因此无需付款。是否应将其计入收入并缴纳公司所得税?【答案】根据“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9)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至(8)款以外的企业所获得的收入除规定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确实不予支付的应付款。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的总收入以收取企业所得税。同时,上述金额可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