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原则上不允许从财政收入原则和便于实际管理和控制的工作要求中扣除减值事项的税前费用。减值准备的提取项目在国家之前列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除了原则性规定外,国务院财税部门对个别事项还有特殊规定,因此只能查阅有关文件。
哈哈,楼主误会了。那不是要交所得税。是您看到的条目:
借款:资产减值损失
贷款:坏账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款:所得税
实际上并不是要缴纳所得税,因为资产减值损失是一个损益表,这会影响期末企业的总利润。但是,税法并未确认企业的资产减值。您处置资产时,他需要确认。换句话说,存在税前应税收入增加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将这部分税额视作递延,并在以后的实际处置发生减值时予以扣除。
2009年折旧前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6000-6000 / 5 * 2 = 3600
税基:(6000-6000 / 5 * 2)* 150%= 5400
形成一个1800的临时差额,该差额未确认递延所得税。2009年累计临时差额2160-1800(未确认递延所得税)= 360,需要在当期确认。
2008年增加480是由于对减值进行了会计处理,这在税法中并未确认,因此增加了纳税额。
2009年的360是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它不是余额,不能直接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