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两减三的政策适用于生产性企业。如果您的企业不是生产企业,您将无法享受减免,但您的部门现在正常纳税,并且未注销。该企业在运营期的10年内仍然存在,因此不应恢复。原来的减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法》第8条:
对于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起,企业所得税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和其他资源的开采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限少于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这是法律的原始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谓的“两免三减”政策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两年的免税和减免。从盈利年度减半的三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对于国家鼓励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减免期满后,所得税可再减少三年。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三年免税和六年减半的企业所得税待遇;对于出口型企业,除上述两项免税和三项减免外,只要企业的年出口量占企业销售总额超过70%的部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在总投资范围内购买国产设备。如果此类进口设备属于免税进口目录的范围,则可以按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没有减免两半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 3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的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颁布之前建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措施
根据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受行政法规影响的文件,企业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按以下方式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的情况下征税;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以前享受定期减税和免税待遇的企业,例如“两个免税额,三个减半额”和“五个免税额,五个减半额”,将继续遵循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了优惠措施和优惠期,直至有效期届满,但由于无利可图且尚未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期从2008年开始。
享受上述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机关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注册成立的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的实施项目和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实施表》(请参阅附表)实现。
2.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文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3.实施其他有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和收入与扣除额的实施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通知的一部分。
如果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优惠政策重叠,企业应选择最优惠的实施政策,而不应叠加享受。方式,一旦选定,就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