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偿借款
(1)非关联企业贷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应交税款接受贷款服务并向贷款人支付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咨询费,手续费,咨询费的,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2)集团公司借入并归还
(1)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 36号),《关于营业税改征过渡政策的规定》增值税”:在经营过程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公司以及与集团有关的金融公司免于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收取的利率不高于贷款额度。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或支付的债券息票率。征收增值税。统一借款人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应缴纳全部增值税。
PS:统一的贷款和退货业务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详情请参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ICQ [1998] 59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和《关于企业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联方”(财务和税收[(2008年第121号法令):从权益比率小于2:1的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且不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当期贷款利率相同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PS:房地产企业对税前扣除有相关的特殊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集团或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并分配给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的,借款人可以出具能够从该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书,可以合理地将利息支出分摊给使用该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使用该贷款的企业可以合理分配。允许在税前扣除利息。
第二,免费贷款
(1)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服务,但是,除公益事业或针对大众的事业外,均被视为销售服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及其附属机构未达标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合理调整。
未偿还的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但也不被视为所得税中的销售服务。因此,在申报所得税时,不能扣除税前相应的营业外支出(未偿还的借款不是公益捐赠)。,对应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贷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投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和合伙制除外))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偿还且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未偿还的借款可以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的股利,按“利息”分项,股息,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股东从公司借来的钱,可以将其视为股息,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