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贸易经济法》〔2002〕575号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足25%,且出具《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注意“企业类型”商业执照。对于外商投资贡献率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其总投资中进口的自用设备和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其他税种不享受税收减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2.国税函[2003] 422号规定,所有外资企业少于25%的企业应按照内资企业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对外资企业不享受税收待遇。但是,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
3.国税办函〔200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一种新的注册方式,导致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方式与税务登记和税务会计统计数据之间的不一致。
税务登记中的纳税人登记类型仍然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续签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问题 [[2006]第38号)。
这需要根据国家/地区的法律确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来启动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变更或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可以给予再投资退税。在2007年底之前,将不会有退税用于再投资2007年的预分配利润。
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认为,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因素,而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更为重要。国际经验表明,中国政局稳定,经济形势发达,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商业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扩展配置文件:
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尚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法规定中的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