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所得税归谁

提问时间:2020-05-05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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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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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该领土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中国。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

获得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只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受企业所得税法的约束,现在它们不再归类为内资或外商投资企业,而是居民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区别

中国的公司所得税:您必须为某家公司缴纳一点所得税,因为您的某些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控制,某些费用让您进入,而某些费用则不让您进入,并且您必须拥有年底利润不高。这样,您必须支付一点所得税。如果您连续几年不缴纳所得税,那么这也证明您连续几年没有利润。这是不正常的。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必须检查您的帐户是否有问题!

海外公司所得税:外国和外国的含义大致相同,但是有外国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但所得税相同。他们的利润由自己控制。他们有尽可能多的。他们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干涉公司所得税,他们的重点是增值税和进出口税。

这是国内外公司所得税之间的差额。

我不知道您是否理解上述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第152号

2000-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下是有关实施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有关申请减税和免税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可以享受定期减税和免税,则可在企业出具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正式投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并能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当出具文件,确认企业可以享受经常性减免税的资格。当企业当年实际实现利润并开始定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享受优惠税收的通知,报告企业提交的有关信息。同时经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国税发〔1994〕209号)进行审查。年末审计发现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收入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的,应当通知企业按适用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率。

第二,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处理上一年亏损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预缴每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它们应首先弥补该企业上一年的亏损。。

第三,关于所有企业集体集体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抵消损益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并声明中国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蒙受损失时,应首先使用税率相同的机构的利润来计算。补偿;如果相同税率的机构没有利润,可以用税率机构接近亏损机构的利润来抵消。

4.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3)财产转让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是根据不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的,不动产转让收益是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所在地确定的产权转让的地点或地点,股权投资资产的转让收入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本投资的收益,如股息和股息,应根据收益分配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或负担或付款的地点确定,或根据负担或付款的个人的住所来确定。收入;

(6)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第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中的实际联系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非居民企业,以其为基础的股权和债务以及所有权,管理权和控制权购置财产等

第二章应税收入

第1节一般规定

第9条企业的应税收入以应计制为基础计算。本期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收到或支付,均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该费用也不会被视为当期收支。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指的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收入从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中减去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税法及本条例之后的量小于零。

第1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实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和费用。

来自清算企业的投资者企业的剩余资产,相当于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一部分,应确认为股利收入;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利后的股利余额应大于或小于投资成本,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第2节收入

第12条,《公司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的公司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免除债务等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企业获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准备持有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债券投资到期日,劳务及相关权益等待。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1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所指的商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所得的收入库存。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理和分配,运输,仓储和租赁,金融保险的企业,邮电,咨询经纪人,来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和培训,饮食和住宿,中介代理,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活动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企业从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转让中取得的收益。 ,股本,债务等。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第1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5)款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为他人提供资金但不构成股权投资的企业,或者由于他人占用了企业而获得的收入。企业资金。包括来自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收入。

利息收入,根据承包商的债务人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所述的租金收入,是指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收入收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7)款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获得使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和其他特许权的权利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收入的实现应根据特许权使用人根据合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第2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8款提到的捐赠收入,是指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自由收取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

接受捐赠的收入,并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9)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公司获得的收入额,但该企业的第六条第六条(1)至(8)除外所得税法除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偿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黄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23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如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货物,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委托企业从事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的加工和制造,或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或其他劳务工作,且期限超过12个月,根据纳税年度的进度或完成情况工作量确认了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收益是通过产品共享取得的,收益的确认应以企业分配产品的日期为准,收益的金额应按照公平确定。产品的价值。

第25条:如果企业交换非货币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或劳工服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则应视为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与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相同。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预算管理中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行政费用,是指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的批准,社会公共管理的实施。和在其他组织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会从特定的对象收取费用,并将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政府资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特殊目的的金融资金。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3款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用于特殊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第3节扣除

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相关支出是指与所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述的成本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活动相符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支出应当区分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允许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管理和财务支出,但已计入相关费用的除外。成本。

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税收,是指企业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和附加,但企业所得税和允许的增值税扣除额除外。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所产生的损失,例如库存损失,损害,报废损失,财产损失。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和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成本,费用,税费和亏损除外。。

第三十四条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