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正确地核算(核实)总收入,但是不能正确地计算(核对)总成本;
(2)总费用和支出可以正确核算(验证),但总收入不能正确核算(验证);
(3)通过合理的方法,可以计算和估计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成本。
如果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应核销应付所得税。
2.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办法》第5条,税务机关应采用以下方法核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
(1)指类似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具有类似业务规模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根据应税所得额或成本费用的额定税率进行核实;
(3)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行验证或计算;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验证。
如果前款所列方法之一不足以正确验证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则可以使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验证。当使用两种或更多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以从较高者核算所计算的应纳税额。
3.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第9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增,减。应税金额已达到20%,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调整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否则,欠税纳税人将按照《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