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该法律不适用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居民企业:(1)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 (二)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在中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
A.在中国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B.根据国外(地区)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但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或地方
C.根据国外(地区)法律成立但在中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D.在中国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按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因工程运营和劳务所得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施了源头扣缴,并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源头扣缴的范围,即合法扣缴和指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的工程运营和劳动服务中获取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有关居民企业是否要承担预提税和预提税,具体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