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月1日起,跨地区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在其所在地签发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项目》如果未提供上述证明,则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敦促其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以独立纳税人的名义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由跨区域项目部直接管理。施工企业总行应为总公司应每月或每季度预分配0.2%的费用,项目部门应提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付款。
关于由主管税务机关预缴2%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制定统一的规定。有些地方有此规定是为了加强外出管理,但大多数地方没有此规定。
营业外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颁发项目总部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此外,如果是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则应按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预付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付企业所得税。无法提供《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