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超过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通过将税率减半来征收的。如果减半后税率低于10%,则税率为10 *。根据国税发〔1991〕165号的规定,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三年减半的延长,如果减半后税率低于10%,则不能享受10%税率的两个减免和三个减半,并且无法享受产品出口企业的减半政策与此同时。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免收3%的地方所得税;
2.营业期超过15年。从事能源和交通建设的公司(例如港口和码头)可以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五年,从第六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十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3.外商投资企业享有2年免税期,减半3年;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的70%的,按10%的税率征收。对企业将按10%的税率征收3年的税款;
4.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从获利年度开始之日起,免征第一年公司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减少50%的企业所得税;
五,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外资银行,经营期限为十年以上,总投资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免半征企业所得税;
6.高科技企业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六年减半;期满后,如果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值的70%以上,则按10%的税率征税。所得税
7.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将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五年,减半为三年。高科技企业引进高科技后,新项目将被消化吸收后投入生产,而不管企业以前您是否曾享受过当年可以减免企业利润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8.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在本市生产的国家新产品和第一项发明专利产品;省市级新产品和我市首项实用新型专利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市财政部门将全额退还产品新利润所支付的实际所得税;
9.从获利年度起,该企业享有2年免税期,并减半3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2年,减半减免6年;重点软件企业要实施5年度免税和五年减半征收,其中第三年至第五年一半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部门补贴;如果当年关键软件公司不享受减免,则为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开发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的前两年;第三企业所得税从一年到第五年减半,开发区的财政补贴相当于开发区财政收入保留部分的100%;第六至第十年,开发区的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实际财政储备的50%。开发区财政补贴企业在收回投资前一年(占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的一部分),支付开发区财政留存额的30%以上。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和其他资源开采项目的外,由国务院另有规定,实际经营期限为十年以上,从获利之年开始,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规定实行“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经企业,国务院税务部门批准,未来十年将继续对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对于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城市旧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和港口建设项目,可减少15个项目。它们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率是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超过十年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起减免。至五年级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出口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届满后,其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或超过其出口额的70%当年的产品价值,企业所得税可减半。其中,如果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缴纳,则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于由外资投资设立的高科技企业,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届满后仍是高科技企业,则企业所得税可减半。三年如果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将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将从该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为资本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投资后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则税务机关会批准并退还所缴所得税的再投资部分所缴税额的40%。直接投资建立或者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如果再投资少于五年,则应退还退还的税款。
投资折扣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免征所得税。
2.以下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一个。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贷款的利息;
b。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贷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在与国际银行贷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当晚的利率外汇业务利益;
C。对于中国公司,企事业单位购买技术设备和商品,交易对手的国家银行向卖方提供信贷,中方向卖方支付的转让和利息要比卖方的信用利率高。 ;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1995年底之前与中国公司和企业签订了信贷或贸易合同,以提供贷款,预付款和延期付款。合同有效期内赚取的利息其中,所得税可以10%的减免税率缴纳。其中,如果中方使用该产品偿还该产品的还款额以支付利息或提供优惠资金条件,且利率较低,则批准的申请可免征税收。
3.经国务院批准,为科学研究,能源开发,交通,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生产提供特殊技术以及发展重要技术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少10%的税务机关所得税按一定的税率征收,先进技术或有利条件可免征所得税。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度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鼓励外国商人投资能源和交通。
(2)进口的自用生产用途的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8)再投资退税折扣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其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成立其他不少于5年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部分的一部分可以退还。企业所得税的4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应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并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资后的一年内,由审查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将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及其他材料退还地方税务机关,退还为再投资支付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投资基础上增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合同可以分开计算并享受《税法》第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常规企业所得税减免:
1.如果新注册资本以追加投资的形式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
2.以增资形式新增的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始注册资本的50%。
(9)优惠所得税减免
(10)免除地方所得税优惠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规定,在规定的免税减半期间,所有按照规定免税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免征地方所得税。在我省山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11)购买家用设备的所得税抵免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投资行业指导目录》鼓励投资项目。除了国发[1997] 37号《关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规定外,可以比较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新的企业所得税抵免期为一年。上述家用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购买并以货币购买的未使用的家用设备,但投资人投资为注册资本的设备除外。企业购买家用设备的所得税抵免额,应在购买家用设备后两个月内由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并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XII)优惠技术开发费
如果中国企业在技术开发年度产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实际上比上一年增加了10%以上,则税务机关经审查批准后,可以扣除实际金额的50%当年产生的技术开发费中应扣除的部分年度应税收入。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
(1)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
1.从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和生产的软件产品须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应遵守立即征收和退款的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退税款由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复制的扩展。它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销售自己的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单晶硅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此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立即征收,退款的政策。退税款由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复制的扩展。它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并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加工后,可以委托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行业”。免税证明书”以免公司收到的处理收费增值税。出口“加工材料”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与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处理部门完成核对程序,并附有加工材料报关单和经加工企业来料加工注册登记手册。海关及外汇收据收据。出售后,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将及时与负责税收的海关和税务部门进行补充和处罚。
(3)外商投资企业在总投资额范围内购买家用设备,如果属于免税目录的范围,则可以退还家用设备的全部增值税。有以下三个特定规则:
首先,符合退税条件的设备范围:是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项目)(国发〔1997〕37号)),以及“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投资项目,这些设备均在中国购买。
其次,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必须以货币购买的未使用的家用设备,不包括投资者以实物和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
B.必须是在经税务机关批准并在1999年9月1日之后购买的退税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家用设备。
第三,所有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首次为以下目的购买家用设备之前,向负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注册家用设备的注册和登记。每个家用设备的购买合同。手续。
(4)进口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 37号的规定,国家鼓励的境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进口在规定范围内。税。
(V)优惠出口退税
1.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直接出口并由代理人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先收后退”或“免税,抵免和抵免”的方式予以出口退税。退款”。
2.对于1993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该企业的自营或委托出口商品将从原来的出口免税方法改为出口退税。方法。
3.计划中的原油出口将获得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文件,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出具的原油出口(不包括国家未经协助出口的原油)享受13%的出口退税率。
4.海外加工业务中使用的出口设备,原材料和备件应享受出口退税。退税率应按照全国统一的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