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改进建议-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改进

提问时间:2020-05-05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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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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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许多企业都不熟悉企业所得税政策。

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强大,许多公司财务人员对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基础和扣除率没有全面而准确的掌握。

有些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不合标准的支出,超过年度摊销支出的部分,包括将具有标准控制的支出转换为没有标准控制的支出,以及享受减税和免税待遇的企业,未经授权而调整纳税申报单。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和企业财务会计的真实性,而且还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和税务机关的税收成本。

(2)由于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不足,许多税务干部无法完全满足其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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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例如,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函》中,雇员福利的范围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税收问题时已明确规定。根据《关于税收的国家税收信函》中的文件处理;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则将遵循税法。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尚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法规定中的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税法,法规和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仅指定特定的扣除范围,但没有扣除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财务和会计规定进行计算。

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如何支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现行税法中有哪些优惠措施,有何改进建议?

自从中国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它吸引了一批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兴建场地,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中国的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公司投资于国家急需的产业和地区,这在调整中国的产业政策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社会总需求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可变因素。增加个人收支税将影响个人消费支出;对企业收支征税将影响企业投资。支出。税收对总需求的调节作用主要是基于经济状况的变化,并根据选择来制定税收政策以实现经济稳定。当总需求过大并导致经济增长时,选择收紧税收政策以增加税收以控制总需求;当总需求不足以致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收优惠税收待遇的扩大税收政策,以刺激总需求。

3支持及时和及时的补贴以提高政策效力

优惠税收形式的税收支出与税收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这减少了税收的收集和存储,并直接形成财政补贴。因此,这不仅仅是直接的财政支出。及时减少策略的时滞并提高策略的及时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和投资的三个基本要素。尽管土地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增长,但它们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供应无限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造成的劳动力因素,不会构成对经济增长的主要限制。因此,投资形成的速度将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制约因素。

4出口退税的实施促进了中国的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三辆马车。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通过对出口商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促进了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并增加了企业数量国际竞争力和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关系中,如果在总供给太大或太小时发生经济失衡,则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或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由供应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不合理的供应结构引起的。高科技产业,能源,交通和通讯等我们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已经落后;而其他的,例如纺织品,机械,建材,钢材等,货源过大。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调整供给结构,调整供给,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

第三,税收优惠政策控制方法

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中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还有一些必然的实施成本。尽管发挥积极作用,但也有许多负面影响。它是经济发展的双刃剑,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力工具。在实际的配方和操作中,我们应尽力控制不利之处。在这方面,各国普遍采用税收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并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深刻揭示其实质。在经合组织国家中,有三种主要的税收支出计算方法: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取法和均等支出法。目前,各国税收支出的理论和方法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得到充分完善。对于中国,我们应该遵循国外先进的经验和管理方法,结合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们的税收公式支出预算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控制,有利有弊,有弊有弊。

税收激励措施的效率意味着税收激励措施可以显着增加经济产出,并且对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要大于税收激励措施所带来的利益或机会的损失。通常,在一个地区进行直接投资的好处包括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让和传播以及扩展新市场。同时,由于环境的破坏,原材料的消耗以及区域经济的分散,这也可能导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遭受更大的损失。只有当投资收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才有效。由于对投资金额的单方面追求,因此不能牺牲该国地方地区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政策实施对国家环境,市场和技术的影响。只有这样,税收优惠政策才能真正达到有效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在新税法中,内资企业的研发费用将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应税收入的适用目标将从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内外资企业的R&D费用将比上年增长10%。限制条件规定,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以及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并以当期损益为基础。按照规定扣除实际费用,增加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摊销。扩大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范围,统一实行15%的税率。新税法将高科技企业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从现有的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展到了全国所有地区,并对全国高科技企业实行统一的15%优惠税率需要支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使用20%的护理税率。这是根据国际惯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和增强经济活力的重要措施。

中国税收弊端 如何改进和完善

(一)税制逐步改革。按照简化税制,广泛征税,低税率,严格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种企业的税收制度。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设备投资已包括在增值税抵扣范围内。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完善个人所得税,实行全面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实施城市建设税费改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房地产征收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费用。在统一税收管理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地方主管部门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收体制的统一。

(2)推进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深化部门预算,集中国库收支,政府采购和收支的管理改革。为了清理和标准化行政费用,预算中必须包括的所有费用都必须包括在预算管理中。改革预算编制制度,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预算绩效评估体系。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对或有负债进行有效监控。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有关各级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

基于财政职能和预算特定性的税收计划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不科学,难以实际操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中国现行税法的要求。为了使税收计划管理逐步满足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发展和税收法规的要求,有必要对现行税收计划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当前税收计划管理系统的缺点

(1)当前税收计划的制定与客观经济税收来源之间的关联性较差,主观意愿较强。当前税收计划的编制缺乏科学有效的分配方法。长期以来,上级税务机关已将其用于以前的税收。银行数量为基础,确定一定的增长百分比,再加上特殊的增收因素以制定当前的税收计划。这种以基数为内涵的计划编制方法,在过去促进税收征管,维护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式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1.缺乏对基地的科学认识,基地对计划的影响更大。前期的实际完税额具有较大的不可比因素。例如,以前的大型建筑项目产生的一次性税收(例如当前的建筑营业税)不再构成未来税收计划期的收入因素,则以计划编号作为基数这势必会影响计划的准确性。基本期收入越好,计划期内的计划越多,这将使快牛受挫。基本期间的收入越低,计划期间的计划就越少,因此一些税务部门可以完成他们的任务而不会产生超额收入。这不可避免地违背了日常税收征管中税收征管的目的,阻碍了依法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

2.生长因子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大。税收计划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客观的增长因素,而且基础相对较差。税收计划的增长容易偏离实际的经济税收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税收与经济之间的相关性,并影响了税收计划的准确性。

3.无法充分考虑计划期的特殊因素。例如,减免税政策对税收政策调整中税收减免的影响,市场的自动调整以及经济结构的增减对税基的影响等,无法充分考虑要考虑的因素,这直接影响了计划的可靠性。

(2)各级政府不切实际地盲目添加税收计划,导致部门垂直发布的税收计划与地方政府计划不一致。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税收计划后,各级地方政府都会考虑自己的利益或者,为了满足财政支出的需求,支出的数额将是固定的,税收计划将在各个层次上增加。额外的金额不是基于当地的经济发展,而是基于地方财政支出的缺口,这与实际的客观税收来源严重偏离。这种固定收入的税收计划不仅扩大了财政支出规模,而且扩大了税收规模,导致税收规模和税收来源的偏离。征税规模超过了征税来源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它阻碍了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破坏了正常的税收工作秩序,导致了税收来源的枯竭。

(3)税收计划管理方法落后,无法满足经济税收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的税收计划管理系统仍基本采用传统的工作方法和管理方法。尽管近年来有所改进,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矛盾。例如,通过税收来源调查收集的基本经济税收来源数据缺乏系统性,税收来源基础不明确,无法满足综合分析的需要;关键税源的监控方法和方法落后,税收源数据档案仅停留在静态指标分析上。它涉及更广泛和更深层次;税收来源监控只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后监督,没有关注和研究由于经济发展和金融,税收,金融等变化对税收来源和税收的影响。政策调整。,及早预防;缺乏税务计划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士,尤其是缺乏基层专职计划人员,频繁更换,缺乏培训以及质量低下。

(4)简单或优先使用税收计划作为评估税收工作的基础。长期以来,在税收的压力下,完成收入任务已成为评估税务机关工作和领导干部绩效的唯一标准。仅仅强调税收计划的完成,或者以税收计划的完成作为评估税收工作质量的基础,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来源与税收之间的脱节,降低税收计划的指导作用。税收工作,依法容易导致税收筹划和税收环境发散。考虑到收入状况良好,来年完成税收计划通常不会超过埋伏。如果收入状况不佳,可能会加重税收,这将加重企业负担,损害当地经济发展。

2.改善现行税收计划管理的建议

为使税收计划管理在税收监管中发挥作用,更好地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我们应从中国自身的政治,经济和金融体制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当地情况改革税收计划管理。重要思想之一就是以市场为先导,全面贯彻《税收征管法》,实施指导性计划,取消强制性计划,使税收计划管理更加符合税法。客观的经济法则以及从经济到税收的财政理论。

(1)改革目前的税收计划编制和分配方法,以使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收来源保持一致。先进的税收计划编制方法基于科学的税收能力估算。通过详细分析,运用科学1.数学(线性回归等)方法,在国民经济核算中使用大量指标和数据,以计算和预测未来几年的经济增长和收入趋势。建议更改税基方法以制定税收计划,并采用GDP税负税率方法来充分考虑经济体的税收贡献能力。基本计算公式为:税收计划=计划期内的GDP(不包括非应税GDP值)×最近几年GDP偏差系数×近年来的平均税收负担率±政策因素±特殊因素。其中,非应税国内生产总值主要是农业部分,特殊因素主要包括因清理拖欠税款,税收审计以及当期可预见的其他特殊因素形成的税收增减差额。使用GDP税负税率法编制税收计划代表了税收计划编制方法改革的方向。一方面,它可以客观地反映各地区经济税收的总体规模,消除在确定税收计划时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差异。从当前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它可以在地区和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中发挥公平的作用,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在实施过程中为税收计划提供依据,并提高税收的质量和水平。税收征管。

(2)税收计划改革必须与财政预算编制改革相结合。税收计划是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地方预算的编制应基于对税收能力进行评估后的税收计划,并且它不应基于地方财政支出或人为主观意愿的需求,以免偏离现实和偏离依法征税的原则。在准备预算计划时,为了防止重大的经济,政策和价格变化影响收入,建议保留预算准备金。如果税收来源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完成税收计划,应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少税收计划,减少准备金。如果税收计划完成并且财政有盈余,将为其他费用增加准备金。同时,建议使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税收计划的权限。税收制度的计划由主管税务部门制定,并在各个级别上分发。地方政府不得干预计划分配,也不得盲目增加实际地方税收来源。

(3)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广泛收集信息,进行税收预测,提高税收计划管理水平,全面,完整,准确和连续的经济税收来源信息,是不断完善税收政策的重要保证。税收计划管理级别。它使税收计划管理不仅具有事后分析的功能,而且具有可靠的前瞻性。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税收计划,有必要彻底调查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重点项目等一系列经济税收来源信息,并在及时有效掌握的基础上使用计算机。解决税收来源信息反映的问题。,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通过建立科学的收入预测模型和发展税收分析趋势预测,使税收筹划管理更加科学可行。此外,我们必须继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计划管理人员的素质,以满足计划岗位的要求,使计划管理人员真正成为了解市场,了解经济,了解市场的综合经济管理人才。政策,并且可以进行分析和预测。

(4)改革税收评估方法,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评估体系,优化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评估体系,改变过去,掩盖一切丑陋,只注重计划任务,不重视监测税收来源和税基的全过程现象。通过努力加强税收征管,以严格的税收来源监控为税收工作的方向,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上,逐步淡化税收筹划的评估功能。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相继发布了实施细则和各种通知,解释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新税法已经执行了半年,它在减轻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地区间公平,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方面具有总体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新概念的定义不明确,政策执行的口径不清楚。。有必要及时调查分析新税法的执行情况,总结发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的调整措施。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调整纳税人范围导致总公司征收所得税

鉴于以下事实:中国的传统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正越来越多地被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原始为了满足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建立独立的会计簿,准备财务和会计报表以及独立计算损益作为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标准的条件,还有其他条件和必要性。新税法将公司和非公司系统形式的公司和创收组织定义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这是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主体形式的必然选择,并反映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原则。看着。但是,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也有许多特殊性,全面细致的“缺陷填报与错误检查”必不可少。当前跨省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问题是由此产生的主要问题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新税法的实施,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不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的征收和管理的基本计算方法可以归纳如下:首先,对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省级和市级分支机构计算所有分支和分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在企业总部和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比例预缴应纳税额。总公司按应纳税额的25%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税,年终汇总清算后的收入由总部和总公司在60:40分摊;应纳税额的25%已预付给中央国库并汇总清算后,中央财政收入中所得税收入的60%为中央收入,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这三年中公司所得税的实际份额,定期转移40%。在各省市总份额中占本地份额。每个第二级分支机构将根据上一年度(根据一月至六月的上一年度,以及根据七月至十二月的上一年度)分配盈余,各自的营业收入,员工薪水和总资产(权重) :0.35,0.35,0.3)应征税额的50%,并提前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税,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在60:40分摊。第三是年底后,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计算企业当年应纳税总额,扣除预缴税款,或多或少退还。该方法的实施将极大地调整地区之间的所得税收入分配,在平衡地区之间的财政不平等以及增强对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和管理的热情方面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两个问题:

1.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收计算和征收管理中的问题

(1)分支机构使用自己的优惠税收条件转移公司利润并减轻公司总体税收负担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在中国实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用“公司条件”限制使用优惠税率的公司转移利润以减轻总体税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原来的“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按适用的税率分别支付”修改为:“总部将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然后是比例和第二第十三条规定的三个因素和权重,是在对具有不同税率的地区性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划分之后,根据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两种表达方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限制了使用分支机构来转移低税率地区中高税率地区的普通机构的利润,以减少企业整体税负负担的可能性。实现避税。但是,这种表达和税收计算方法尚未完全消除公司通过使用分支机构的优惠税率来避税的可能性。由于应纳税额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计算,二级分支机构及以下一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均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法。在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及其下属的三级机构不享受优惠税率的,应纳税额将大大减少。这种税收征管的漏洞的存在,将使企业扭曲自身的组织结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二级分支机构的认证标准含糊。根据有关规定,总行应于6月20日前向总行税务机关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下达各分支机构,然后作出第二级的判断标准。科它已成为两家税收公司关注的焦点。目前,对企业分支机构水平的判断还不够明确,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增加企业避税的可能性。在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制度将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对信息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如何及时确定科学判断标准和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3)特殊行业的分支机构根据“三个因素”进行现场预付款是不合理的。建筑和房地产等特殊行业资产少,流动性强,周期短。许多注册为分支机构的单位实质上是在借用总部的资格并向总部支付管理费。总公司账面反映管理费收入由于地方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监控,因此总公司将根据“三个因素”进行分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4)无法定义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新税法将法人定义为纳税人,《税收管理法》的行政处罚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处罚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等级管理,特别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将处于尴尬境地。

(5)专营店(如专卖店和附属单位)存在“监督真空”。在实际工作中,尽管有些分支机构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但它们通常仅隶属于总公司或从总公司获得某些类型的行业资格,并向总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他们的管理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总公司在内部管理中不包括此类分支机构,并且根据“三个因素”分配税收时不包括此类分支机构,则此类分支机构将不受监管。

2.省际和市级分支机构实施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权和收入水平以2002年1月1日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成制度改革为基础,分为第一和第二种情况。改革前,国家税制对中央政府部门,总公司,行业协会,协会,社会团体和基层企业征收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和军事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税制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民营企业所得税。2002年的改革之后,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由国家和地方税收体系征收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原始征收和管理机构保持不变。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新注册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收系统征收;除了少数在特殊行业之外,其他企业的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比例划分,中央政府在2001年保证每个地区的实际地方所得税基数,并实行增量分配。新税法实施后,国家和地方税收来源的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实际分享公司所得税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重大影响。由此产生的两套收集和管理系统以及区域利益博弈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所得税收入的归属和省级分行的征收与经营权的划分是问题的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新精神宣传纲要》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际员工提供的服务;第二,赔偿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主要考虑员工的职责,过往的薪酬以及员工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同一行业中本地雇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一方面,使用该项目进行避税的不合理扣除的性质和适用税率尚未确定,可能出现在实际工作中的公司股东可能以工资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当支付高额费用。自己的工资这种事情的定义和惩罚尚不清楚。可以看出,在合理性评价标准中,有必要进一步制定更具执行力的定量指标。另一方面,目前,中国新税法尚未明确确定雇员人数的方法,“在企业工作或就业的雇员”的定义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将企业的员工定义为调度企业提供的服务人员?在实践中,可以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协调吗?兼职工人的工资应否视为劳务费?存在一系列需要统一收集和管理机芯的问题。同时,由于难以确定员工人数的真实性,因此在扣除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扣除员工福利费用也失去了进行准确计量的可能性。

3.扣除福利费用

新的会计准则将员工福利支出统一在员工薪酬中。会计法要求公司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将应付的福利费转入“职工补偿福利费”。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余额来抵消当前的管理费用,而非上市公司则继续使用原始规定。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仍然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这与新的会计准则不一致,使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3)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几个问题

1.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发布 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7条,第99条,第99条,第100条。在此目录中以前,企业很难确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应照常纳税。目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外,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的实施标准尚未出台。因此,企业将无法及时享受税收优惠,这不利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展以及国家支持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企业。

2.有关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的优惠所得税管理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从事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为该纳税年度以来的第一个生产和销售税的第一年。获得营业收入从第3年到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4年到第6年减半。存在的问题如下:首先,大型企业使用环保,节能,节水的产品作为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而不是对外销售,而是减少了原材料采购量。 。他们的项目收入应如何衡量。其次,在程序上,项目首先要得到管理部门的认可,然后企业进行投资和改造,然后完成建设并获得生产和经营收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先进行投资和改造,完成生产经营收入,然后去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再过年,那么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也就成了一个明显的问题。

3.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标识和研发费用的范围

新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不是由无形资产构成的,则应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扣除100%的基础,然后按照研发扣除50%的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优惠扣除仅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但该政策要优于原先的“技术开发费”,无论概念如何。,范围或研发领域已更改。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问题。其次,“研究与开发费用”项目的内容应包括哪些具体费用。第三是原始的有关技术开发费的规定如何适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88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是在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在当年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将实际发生额的50%额外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中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年。年份。但是,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上述研发费用可以扣除研发费用的50%,以及如何处理企业结转的未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用金额。上一年的企业。新税法和相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4.固定资产超重扣除政策的趋同

新税法规定,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而需要折旧的企业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原始税法与固定资产折旧期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例如,新税法规定运输车辆和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期限将分别从5年缩短为4年和3年。此规则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设备吗?之前购买的设备如何实施?此外,尽管《新税法》第32条规定,可用于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该规定目前尚不可用。至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换速度更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则没有具体的定义。

5.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所指的“收入减免”是指使用《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优惠目录》中指定的资源的企业。资源”为主要原料来自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的收入减至总收入的90%。问题在于,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产生的大多数产品不是对外出售,而是继续用作生产的原料。在制定优惠目录时,如何合理确定相关收入,价格,产品尺寸等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4)核实企业征收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有关对受企业所得税核查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声明指出:“应按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和低利润公司和高科技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技术企业优惠和其他减免税优惠。 ”但是,该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和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不符。 30),这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

2.有关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的问题

新税法第55条规定:企业应在向注销机关申报清算收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办理注销登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收入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者认为,自1994年以来,由于缺乏清晰的企业清算收集和管理规定,大多数公司在注销时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实际上,税务机关很难管理企业的清算收入。更认真。

2.有关进一步完善新的公司所得税监管制度的建议

(1)完善总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管体系

1.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完善关于非应税收入的说明

显然,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与获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所产生的费用或财产,并且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额。

2.明确的减薪标准

(1)依照新税法制定《减薪管理办法》,以规范作业,准确把握政策。

(2)制定工资“合理性”的定量指标。例如,《日本所得税法》对公司前几名董事和股东的薪水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不得超过所有员工平均薪水的某个水平;美国为判断工资和工资支出的合理性设定了具体指标。

(3)为了以工资的名义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或不正确地支付高工资,以使经营者在计算税收时获得更多的扣除,他们可能会根据“估计股息”的概念支付不合理的工资假定为股息分配,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限制“雇员”的要求,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或者虽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但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实,但不得支付其工资和薪金。税前扣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基本保险的,不得扣除税前工资等。

3.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并阐明福利扣除的联系方法

作者建议在2008年底按规定比例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应计入2007年底应计职工福利支出余额。应计结余为零后,新税法规定比例实际上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4.为了进一步阐明原始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之间的过渡关系

如果在2006年底之前增加了税收余额,已动用的雇员教育资金的余额以及因纳税等增加的投资损失等问题,过渡应进一步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