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它是免费的,所以没有利息,并且不涉及公司所得税。
目前,关于未偿还贷款的规定因地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局。
许多地方认为,独立交易的原则应被视为对未付贷款的支付,这可能涉及5%的营业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与税收有关的问题(未付资金交易):
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调整专项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通知。只要交易不直接或原则上,不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或调整,从而间接导致该国的整体税收减少。从这份文件来看,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包括融资)应在不违反上述原则的情况下进行协商。但是,资本融资还涉及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如果双方以前均已借并借出该协议,则不超过银行利率的部分可能无需缴纳营业税。
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遵循“无偿不征税”的原则,但是对于关联公司之间的商业交易,《税收征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既定单位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费;他们不得根据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费。,并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合理调整。 《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资金由如果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无关联公司之间商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类似企业的正常利率,则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根据税法原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税收实体法,而《税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的功能之一是保证实体法的执行并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因此,下属企业之间的业务调整应遵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低利率。如果无息利率的税收待遇是基于上述规定的,这是非常有争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会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或其关联方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因此,公司B将资金免费提供给公司A。尽管乙公司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但由于存在这种关系,该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金额,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当税务机关对国内关联交易进行调整时,他们不必总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当一方调整其收入时,它允许另一方调整其支出并进行税前扣除,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双方的总体税收。当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时,通常不进行税率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具有相同实际税率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负担该交易不会直接或间接导致该国整体税收减少。原则上,不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根据这项规定,如果确认了公司B的利息收入,则有必要确认公司A的利息支出。双方的所得税税率相同,没有其他优惠在政策和其他情况下,双方的税收负担是相等的,并且国家总税率不会增加,因此企业所得税可能不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