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低利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企业和盈利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纳税年度收入低小型的利润微薄的企业20万元(含20万元),其收入应税所得减少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2.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20万元=原始应纳税所得额* 50%
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且大于20万元=原始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方法:
直接方法: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亏损
间接方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税项调整增加额-税项调整减少额
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定义: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1.年度应税所得在2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的计算方法:年度应付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
2.年应税收入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企业
的计算方法:应付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 17.5%
(3)实际上,该文件规定,全年利润平均分为12股,按20%计算9份(即前9个月),再按3份(即10- 12个月)按10%计算合并的平均税负为17.5%。
4.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缴公司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 9/12 * 20%+年应纳税所得额* 3/12 * 50%* 20%=年应纳税所得额* 17.5%。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个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9] 33号《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扶持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
1.文件介绍背景
中国的中小企业覆盖面很广,在企业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它们在扩大就业渠道,减轻就业压力,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许多企业甚至难以为继。国务院于今年9月发布了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的若干政策。包括实施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发[2009] 36号文,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含税)。3万元人民币)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9] 33号。
第二,文件的基本精神
(1)具体优惠政策
合格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已在《企业所得税法》中阐明。因此,财税[2009] 33号文的意义在于国发[2009] 36号文《通知》明确要求,年应税所得不足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应税所得减少50%。优惠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税收申报中该政策的正确体现:
1.根据国税函[2008] 44号,在预缴所得税时,应按照会计中的“利润总额”计算预缴时的“预缴所得税额”,应进行税收调整。就是说,小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的,在预缴所得税时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额在当年反映。结束最终解决。当然,根据国税函[2008] 251号《关于中小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果企业按照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如符合上一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规模盈利企业的条件今年,所得税仍按20%的税率预缴。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的有关指标,核实公司是否符合当年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减免年度所得税。量。
2.结清并结清所得税后,应将减少的50%的收入填入主体的第15行的“减免税额调整”中的“减免税收入项”所得税申报表并填写所附表格5.“税收优惠表”中的第四项,“减免税总额”;并且由于以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要形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为25%,因此所得税减免的5%为25%至20%应在主表格的第28行的“利润减少和免税额”中填写,并在附表5的“税收减免总额”第五项中填写“合格的小利润企业”。
(2)文档的适用对象
该文件的第二条规定,本通知中提及的微薄利润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相关规定的微薄利润企业。税收政策。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可以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国家的无限制和禁止性行业,并满足以下条件:(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不超过3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1000万元。此后,有关文件进一步解释了小型低利润企业状况的相关指标:根据国税函[2008] 251号,“职工”是根据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的; “总资产”在年初和年末进行计算计算总资产的平均数;根据财税[2009] 6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数与从业人数的总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员工人数和总资产的指标是根据企业全年的月平均值确定的。如果公司在年中开始或终止其业务活动,则以实际营业期为纳税年度来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