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化活动,首次收入销售以及宗教场所宗教事件所得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在建筑业,文化体育产业(广播业除外)提供劳务的营业税暂免征收(以下简称“内幕”)。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劳务完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作为实施细则)不属于第一条规定本条所述领土内的法规所规定的劳务提供,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动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海外单位或个人向国内单位或国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产业(广播业除外),娱乐业,服务业,酒店业,餐饮业,仓储业和其他服务业沐浴,理发,洗染,绘画,复印,雕刻,影印和包装服务不征收营业税。
文本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
2.企业所得税
(1)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运营文化机构改制为企业,并且从改制系统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机构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和艺术的机构:系统转换包括将文化机构整体转换为企业,以及将文化机构的经营部分剥离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有必要认识到,享受财税[2009] 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该系统将进行转换。中央部门单位出版社的改制方案,由中央部门出版社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下属文化机构的转型计划,应当由各级文化宪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批准。注册管理机构;
2)改组后的文化企业已经进行了工商注册;
3)如果机构的法人实体在整体转换之前完成注册,则机构的成立已被注销,并且机构的法人实体在转换后被取消;
4)所有劳动合同均已与在职雇员签订,并应按照企业方法参加社会保险;
5)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附件的规定。企业”(财税[2009] 31号);
6)改组后的文化企业引入非公共资本和外国资本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资本结构必须得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督部门的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34号) )《中宣部关于文化产业转型企业名单及认定事项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项目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报告材料:
*用于将文化机构从中央文化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文化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换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带公章的复印件);
*转换计划的回信(带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带盖章的复印件);
*在整体转换之前已经在机构法人实体中注册的人应提供证明机构成立和注销机构法人的证据(加盖公章的副本);
*与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签发参与社会保险的证明;
*引进非公共资本和海外资本,或改变资本结构,需要出示有关部门的批准信(带公章的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