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允许扣除行政罚款和税收滞纳金
原因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说明:“纳税调整项目清单”中填写了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的说明。第19行:第1列“帐户金额”填写了纳税人在当期损益中没收的财产的罚款,罚款和损失的会计计算,不包括根据经济合同规定的纳税人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用。
3.根据上述文件,企业应对罚款产生的业务和罚款进行详细的判断,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政罚款,主要基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大的合法性和强制性,例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此类罚款不可抵扣,需要在公司所得税之前增加。
4.另一种是主要基于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的经营罚款,以惩罚公司业务活动中的违约行为,例如违约金,银行罚息和诉讼费。这样的罚款是可扣除的,不需要在公司所得税之前增加。
5.也就是说,该合同的违约金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详细表” ”填写说明: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损失:第1栏中列出的金额是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向纳税人报告的实际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但不包括纳税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付款经济契约(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栏的增加量等于第1栏的增加量;第2栏中的税额和第4栏中的减少额留为空白。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回预售商品房并支付违约金,属于按照经济合同支付给购房者的违约金。违约金不是罚款,罚款和罚款损失。该支出是与企业实际发生的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企业会计准则应用会计准则》(2006)附录会计科目,6711营业外支出:一,会计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汇兑损失非货币资产,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捐赠,特别损失,市场损失等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属应当计入与日常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