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时间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完工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5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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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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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已完工产品取得的预收款所得税怎么处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D1]”取得的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按照下列方式确认:规定:

(1)如果开发产品以一次性全额付款的方式出售,则应在实际收到价格或获得获得价格的凭证(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开发产品分期出售,则应根据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付款人提前付款,则在实际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如果使用银行抵押来销售开发产品,则收入金额应根据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确定。第一次付款应在实际收款当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额应在银行抵押贷款中处理。转移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使用委托方法销售和开发产品的人应根据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该规定,由于完成产品的签订属于“房地产销售合同”,会计通常认为,收入仅应在房屋交付时确认,但根据本条的规定,税法以合同为基础。根据第2条,如果它在合同之前支付,收入根据实际支付日期确认。在成本方面,由于已完成,因此可以计算实际成本。确定主营业务成本的相应比例是合理的。但是,鉴于这不是在会计中计算的,因此仅对税法和预付款项进行此类调整就太复杂了。利润率本身只是暂时的差异,因此我个人认为仍然可以用与未完成产品的收入相同的方式来实现。

房地产企业预收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后,怎么调整以前预交的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直辖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造房,则不得少于3%。

第9条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企业所获得的收入应首先根据估计的应课税毛利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应计入当期应税收入。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应税费用,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同时将其实际毛利与相应的估计毛利之差为。包括在企业的当前项目和其他项目中合并应税收入。

企业必须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收申报表)中发布一份关于已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润与估计毛利润之间的差额调整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允许企业按照当期规定抵扣企业发生的当期费用,已售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什么时候预缴企业所得税

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将“纳税申报表(A型)”第4行上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并在会计系统计算的总利润减去要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后填写余额年和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抵减前一年的亏损。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计算以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预计利润来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预售收入减去上年要弥补的亏损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余额,是对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