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三十五条企业对职工的基本贡献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例如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
因此,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企业为雇员购买的与工伤有关的团体保险,不能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是否为雇员购买的意外保险税前扣除取决于情况。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其他国务院财税部门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除费用外,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可抵扣。
2.企业可以为高风险工人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商务旅行的雇员提供航空意外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为其他雇员购买的意外保险,意外医疗保险和意外门诊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3.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关于税收自查政策问题的函第1条第(8)款规定,诸如从事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高风险工作类型和原因出差员工应在扣除税款之前按照订单为航空事故保险购买保险。
4.《高风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成本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企业应从事高海拔,高压,易燃,易爆,高毒,放射性,高速运输,田野,矿山等高风险操作人员应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的保险费用直接包含在费用(费用)中,不包含在安全费用中。
5.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方法与税法规定不符,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如果《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明确,应在明确规定之前,根据企业的财务会计准则暂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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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是人寿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或致残的人寿保险作为支付保险金的条件。
的基本内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将其用作直接原因或近期原因,则从意外伤害之日起在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保障项目有两个,分别是死亡抚恤金和伤残补助。
特别付款项目还应包括相关材料作为附件或信息,以供参考。即使符合规定的比例,有些支出也获得了有效的证明,但仍不能扣除。
1.工资减免必须有工资分配计划,工资表,企业与雇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预扣个人所得税以及由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清单。
2.会议费用必须包括可证明会议真实性的文件,通知,会议记录,与会者的签到单等,以及会议费用的详细信息。
3.如果企业集团或其成员公司与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分摊金融资产,则可以向金融机构签发证书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分摊在使用贷款的企业之间合理分配对于利息支出,借款房地产企业分配的合理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4.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中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用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扣除。
当前的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按年末最终结算。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未能及时获得该费用和支出的有效证据。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账面金额临时计提;,应提供费用和费用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