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1:如果企业A可以在2018年5月31日结算和结算结束之前获得该批次原材料的发票,则可以在2017年结算并结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该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及时获得成本和费用有效证据的原因。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当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据。
方案2:如果甲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结算结束时仍未获得该批次原材料的发票,则结算时不得扣除税前的发票。应当指出,“不可预先扣除”仅是材料费,不涉及结转其他材料的费用。结算后取得发票时,应按照“上一年度可扣除和未扣除费用的税务问题”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费用属于2017年。如果企业发现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予扣除或扣除,则企业需要作出特别申报并可以补充之前的解释。扣除额一直计算到项目发生的那一年。注意:后续确认的时间不能超过5年。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某些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第6条(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现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予扣除的企业或扣除,企业应发出特别声明和解释后,可以计算并扣除补充额,直至项目发生的年份,但补充额的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由于上述原因,企业应课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中扣除或申请退税。
答:关于如何扣除内资企业租赁固定资产的装修和装修费用的税前扣除,尚无明确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费用,包括大修费用。固定资产和租赁固定资产等的改良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间平均摊销。固定资产租赁的改良费用应在租赁期之间较短。以及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时限内平均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分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05-16)。 3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如果相关固定资产未完全折旧,则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关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的,可以作为递延费用。《五年平均摊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住房装修费用税收处理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信[2000] 704号,2000-09-11)第2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属于企业产权的房屋装修费用,可于次月起据称,房屋装修已投入使用《五年平均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0〕906号2000-11-09)第六条第2款。金融租赁企业经营租赁对于租赁房屋,作为递延费用发生的装修工程,应在租赁合同剩余期间平均摊销。固定资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应计入租赁合同余额该费用在期限内平均摊销,不能一次计入成本。当然,如果剩余租赁期限超过5年,则可以在5年内逐步摊销。
在这方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某些业务政策的通知》(北京市税务局[2003] 646号2003-12-1)第一条“经营租赁纳税人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以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者的平均数扣除;如果剩余租赁期和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均超过五年,请按明确规定了“五年平均扣除额”。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原始租赁的固定资产提前收回并归还给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期限或五年期限,未完成的装修费用摊销,当前的税法不涉及;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地方税务机关对此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在提早归还租约并应归还已租入的固定资产后的当年不应当全部摊销。当然,如何执行此操作仍需遵守本部分中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