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以估计费用的形式解决。
仅按季度预付款,与税收无关,只要企业在年度结算前获得发票即可扣除税前付款,按季度预付款,则临时会计没有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费用和支出证明。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账面金额暂时计提;那时,您应该用有效的证书补充成本和费用。
场景1:如果企业A可以在2018年5月31日结算和结算结束之前获得该批次原材料的发票,则可以在2017年结算并结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该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及时获得成本和费用有效证据的原因。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当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据。
方案2:如果甲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结算结束时仍未获得该批次原材料的发票,则结算时不得扣除税前的发票。应当指出,“不可预先扣除”仅是材料费,不涉及结转其他材料的费用。结算后取得发票时,应按照“上一年度可扣除和未扣除费用的税务问题”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费用属于2017年。如果企业发现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予扣除或扣除,则企业需要作出特别申报并可以补充之前的解释。扣除额一直计算到项目发生的那一年。注意:后续确认的时间不能超过5年。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某些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第6条(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现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予扣除的企业或扣除,企业应发出特别声明和解释后,可以计算并扣除补充额,直至项目发生的年份,但补充额的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由于上述原因,企业应课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中扣除或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