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关于金融业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年第79号),“一般贷款业务应基于利息收入为营业额的计算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此,投资公司委托银行发行贷款,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根据银行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计算。受托发行贷款的银行将在代收利息的时代预扣并付款。
投资公司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无论是直接从贷款利息中扣除还是全额收取,然后除银行手续费外,还从利息收入中扣除了手续费后的余额不征税收入金额。因为银行对受托发行贷款的投资公司收取的利息和手续费的性质不同。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属于投资公司(即资本所有者)的金融利息收入。纳税人是投资公司。银行仅是代收方,是代扣代缴人,并负责代扣代缴货款手续费是银行为投资公司的信托贷款服务收取的服务收入。主要纳税人是银行,银行根据金融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利息和手续费之间没有关系。扣除额。